陕西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明年起,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检测服务后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匹配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明年起,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检测服务后,不得将其承揽的监测服务工作全部转包给他人承担。需要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接受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书面同意。
《规定》要求,排污单位不得强令、授意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监测,挑选监测报告。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委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规定》明确,依照本规定,对个人作出两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规定》还对信用管理、行业自律、举报投诉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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