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发现,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根据车辆核定吨位,按照220元/吨·月、11元/吨·月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欠费信息详见附表一: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限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领取《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送达”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上述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欠缴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内可能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三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2.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全部违法行为前提下,可于最短公示期3/12个月后(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3.具体修复流程请登录(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在新页面点击“流程指引”,按照相关步骤提交相关材料免费申请信用修复;如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修复,相关处罚信息将提前终止公示。可通过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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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根据车辆核定吨位,按照220元/吨·月、11元/吨·月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因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车辆信息及处罚决定详见附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送达”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内可能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三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2.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全部违法行为前提下,可于最短公示期3/12个月后(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3.具体修复流程请登录(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在新页面点击“流程指引”,按照相关步骤提交相关材料免费申请信用修复;如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修复,相关处罚信息将提前终止公示。可通过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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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联系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111号,联系电话:0898-86622290。
温馨提示:以上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请在用途栏中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本单位收缴入库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五指山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