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渔民违法使用底拖网捕捞,将面临刑责和赔偿
南海网12月5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部分海域禁止使用底拖网进行捕鱼,但有的人却明知故犯。近日,洋浦检察院诉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洋浦法院开庭审理,8名渔民不仅面临刑责,还将面临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2024年4月6日至10日期间,林某某组织刘某某等7人驾驶渔船从临高县出发,到达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附近的海域(该海域处于海南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后,林某某指挥船员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6000余斤,被儋州海警部门当场查获。
2024年8月28日,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评估,林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告后,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出诉讼,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以及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举证,并从行为违法性、公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请求法庭支持判令被告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费用,或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等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院提醒>>
洋浦检察院提醒广大渔民,禁渔区是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采用底拖网作业会严重破坏禁渔区线内海底结构和生物群落资源,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失衡,对海洋生物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将承担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