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借款遇到“砍头息”不要慌 法院判还借款本金
南海网12月8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大众遇到紧急事件急需用钱,无奈向他人借款,如果遇到“砍头息”该怎么办?近日,定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砍头息”引起的纠纷案件,一男子向他人借款2.5万元,却被要求将1900元利息算入本金,法院判决仅需还本金。
2023年8月19日,定安县的王某向谢某转账25000元,转账说明“本金共26900扣除费用1900”,谢某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民币:“26900元(大写:贰万陆仟玖佰元整)……现将名下XXX号车辆作为质押物,如逾期未能偿还本金或相关息费,本人自愿将车辆折抵欠款。”谢某当场向王某出具收条。因王某向谢某催促还款无果,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定安法院。庭审中,原告王某承认,实际向被告出借金额为25000元。
定安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借条,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均载明借款金额为26900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的借款应以实际出借的借款250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原告自认将利息1900元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故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法院释法:
定安法院介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契约。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预先扣除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