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海网12月10日消息(记者 谭琦)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1月29日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海南已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2019年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改革,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条。《条例》总结了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经验,建立全省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海南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水平,对整体谋划新时代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格局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明确各级各类规划修改的情形、要求和程序。
《条例》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明确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和海洋发展区等功能分区的主导功能,以及鼓励性和禁止性的管制要求。对地下空间、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特殊空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用途管制要求,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条例》通过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规定农用地、未利用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应当分别按照规划用途、批复和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发利用。针对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和豁免,实行豁免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展分期建设。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审查并出具空间准入意见,作为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据,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时在空间准入意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中明确规划条件,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与程序。
在要素保障方面,《条例》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和局部优化。
《条例》提出,构建全周期全链条的规划管理机制,实现国土空间智慧治理。规定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列入清单,与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衔接,并通过“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内容落实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规划实施进度等执行情况进行预警。
《条例》还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