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发臭的生鲜快递,谁担责?文昌法院判了→
南海网12月10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邮递生鲜食品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但邮递不及时导致食品变质,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起生鲜快递变质的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钱。
2022年11月16日,文昌市的小杜(化名)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一批生鲜食品送至北京朝阳区的客户。这批生鲜食品,承载着小杜对客户的承诺和对品质的坚持。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小张在下单时特别选择“生鲜特快”服务,并支付相关保价费用,同时明确注明保价金额为5000元。快递公司在当天下午就将该快递收取,但令人惊讶的是,这批生鲜直到12月1日才姗姗送达,且已变质发臭,客户据此拒收。
小杜了解此情况后,向快递公司申请赔偿被拒,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文昌法院。
快递公司辩称疫情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涉案生鲜在北京通州分拣中心时,因快递配送员核酸阳性,站点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快递公司还提到,其与小杜订立的《快件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疫情原因导致的快件延误、毁损属不可抗力,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昌法院审理认为,小杜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快递公司在知道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送达的情况下,并未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小杜。此外,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服务协议》中虽有免责条款,但双方并未签订该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小杜说明免责条款内容。作为专业的快递公司,在接收邮件时理应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损失。因此,快递公司的辩解意见明显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小杜为案涉快件缴纳保价费用,双方约定保价金额为5000元,小杜主张5000元赔偿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介绍,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了分散自身所承担风险,妥善处理其与寄件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而产生的,其属于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由快递企业一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须对该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文昌法院提醒快递公司,保价条款不是快递公司的“丹书铁券”,如果其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须对消费者的损失照价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