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不合格化妆品且未查验进货 海南一公司被处罚没款1.1万余元
南海网12月10日消息(记者 蒙健)12月10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获悉,因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从事化妆品经营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销售假冒侵权的化妆品,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被依法予以罚没款1.1万余元。
据介绍,6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接到化妆品检验不合报告,报告显示: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抽检时发现,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化妆品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标示注册人/备案人:株式会社资生堂,生产批号:3335L7;规格:60ml/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项目“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等5个项目不符合规定。
对此,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报告》,根据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通过QQ群向不知名的个人,购进12盒“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批号:3335L7)”,在邮乐网平台销售。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其销售的“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批号:3335L7)”不符合规定。”8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情况通报函,认定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批号:3335L7)”为假冒安热沙“ANESSA”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化妆品进货价106元/盒,销售价169元/盒,已销售11盒,剩余1盒该公司自用,货值金额共计202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859元。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保存相关进货付款凭证,致使无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认定,海南棠汇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从事化妆品经营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行为,依法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859元;因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行为,择一处罚,处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11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