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贩卖假毒品被捕后是否获刑?文昌法院判决来了
南海网12月1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贩卖毒品肯定是犯法的,但如果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是否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Z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2024年1月19日,购毒人员F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Z某,欲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F某某支付750元毒资,Z某将1支电子烟“弹头”交给F某某。1月28日,F某某再次联系Z某,依旧是750元毒资和1支电子烟“弹头”,一手交钱一手交物。
次日,另一名购毒人员L某经F某某介绍联系Z某,欲购买2支上述同款“弹头”,并转账800元。在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欲进行交易时,Z某发现公安民警,便放弃交易并将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2个电子烟“弹头”丢弃、逃跑,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扣押的2支电子烟“弹头”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Z某、F某某、L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均呈阴性。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多次将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Z某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道该情况,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退缴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Z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释法:
文昌法院表示,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此行为人故意以假货冒充毒品贩卖,纯属欺骗,为诈骗罪;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