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热点新闻 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发现,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拟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发现,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拟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此,本机关向下列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符合《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之情形的,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单位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4年12月14日

打赏
版权声明 本文地址:https://sdlongpai.cn/post/29169.html
1.文章若无特殊说明,均属本站原创,若转载文章请于作者联系。
2.本站除部分作品系原创外,其余均来自网络或其它渠道,本站保留其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有侵权,请与站长联系!
广告二
扫码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