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伪造他人公司公章做“生意”获刑 法官提醒:切莫以身试法
南海网 记者 吴岳文
公章作为单位重要凭证,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但总有人“胆大妄为”,为牟一己私利,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宗私刻公章案件,最终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林某(化名)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伪造印章 谋取利润
几年前,林某与私刻公章的不法分子接上头。伪造了一枚某公司公章。这枚公章,在林某眼中仿佛是开启财富大门的万能钥匙。
林某凭借这枚假公章,堂而皇之地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众多农户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农户们基于对公章所代表的公司信誉的信任,未曾察觉其中的猫腻,纷纷与林某达成合作。林某也顺利地收取了农户们的押金。
时间是检验真相的无情标尺。当合作期满,到了押金退还的关键节点,林某或是无力退还,或是根本就没打算退还这笔押金,他的推诿与敷衍引起了农户们的强烈不满与怀疑。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农户们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愤怒地前往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立案侦查。
后来,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给出了权威性的鉴定结果。那一份份林某与农户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上面某公司的印章,与某公司正版印章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并非同一枚印章。这一铁证,如同晴天霹雳,彻底击碎林某的侥幸心理。
东窗事发 偷鸡蚀米
林某的行为严重地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信任基石。
在法律的威严面前,林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林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并且宣告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文昌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私刻公章 计不可取
文昌法院的法官提醒,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的重要凭证出现,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印章或随意冒用。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市民群众应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切莫以身试法,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生活中碰到公章证件须多加注意,提高警惕性,多渠道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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