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启动招生 最多可托育330名婴幼儿
南海网12月16日消息(记者 张野 通讯员 梁小喜)“小朋友们,摸一摸,脑袋在哪里?肚子又在哪里呀?”12月14日上午,万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迎来了一批家长和0-3岁婴幼儿小朋友,他们正在老师的指引下展开一场亲子活动。
尽管当天气温较低,家长和小朋友们还是如约来到托育园参加活动,大家齐唱《你好歌》、找动物、“水果蔬菜捉迷藏”等游戏接连进行,让孩子们迅速融入当下情景,培养孩子的认知能力和手眼协调能力等。据了解,这样的亲子活动每周都会举办,颇受家长和孩子们欢迎。
据了解,万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是万宁市首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目前已经启动招生工作,计划开设18个班,最多可为330名0岁至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
“我们夫妻俩都上班,没有时间带小孩,小孩快两岁了,想着为上幼儿园打基础,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总在家里待对成长不利。”陈先生告诉记者,夫妻俩工作太忙,得知托育园正在招生,当天先过来了解一下。
据介绍,万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位于万城镇望海大道原东星小学(万城镇中心幼儿园旁),共有地上三层,项目用地面积达5820平方米,由万宁市妇幼保健院管理,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该中心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服务,以专业科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为中心、资深的妇幼医疗保健技术为支撑,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课程体系涵盖了语言、认知、社交、艺术、运动等多个领域。
央媒看海南丨海南加快健全普惠托育体系
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海南近年来加快健全普惠托育体系,今年以来已有6250个托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据介绍,海南将新增托位数纳入省级民生实事项目,将托育、护理相关职业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2024年已新增6250个托位,相关高等院校陆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此外,海南还要求到2025年各市县分别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且在托覆盖率不低于30%。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潘文利说,海南还持续提升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优化产科关爱服务,减轻群众生育负担。
在生育政策支持方面,海南加快推进出生缺陷救助项目,2024年1月至10月已免费为9.36万对怀孕夫妇提供孕期地中海贫血筛诊服务,免费为7.38万名新生儿提供先天性心脏病、遗传代谢病及听力筛查服务。海南产假天数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3个月,生育津贴实现“免申即享”。同时,海南省将13个辅助生殖类和“无痛”分娩等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大幅降低生育医疗费用。
据了解,目前海南已实现新生儿“落地即参保”,参保一年享受两年基本医保待遇。自2025年1月1日起,海南省新生儿两年基本医保待遇将由财政全额兜底,个人无需缴费。(记者陈凯姿)
海南出台管理办法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南海网10月31日消息(记者 王康景)为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提供托育服务的主体。
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设立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登记手续;属于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登记注册。
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应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按照海南省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有关要求登记注册。
幼儿园举办托班需先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申请确认,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日常监督及业务指导。幼儿园开设托班及备案具体办法可参考《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托育服务机构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在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申请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或注销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变更或注销备案证书。
在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托育服务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5日内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托育”字样,使用“中心”字样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
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托育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托育服务机构需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注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托育服务机构未按时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的,不得继续开展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