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关于对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琼A03E50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催字【2024】114号的《行政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琼A03E50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催字【2024】1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114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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