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利用好文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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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12月17日消息(记者 陈望)近日,《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海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地方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阐释、传播展示、传承弘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条例》强调,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

  南海网12月17日消息(记者 陈望)近日,《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海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地方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阐释、传播展示、传承弘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利用好文物资源

  《条例》强调,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利用好文物资源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条例》指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时应当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条例》还明确水下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水域作业、生产活动中,发现疑似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应当立即停止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作业、生产活动,保护现场,报告所在地或者就近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条例》还指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等应当通过举办展览、开放参观、科学研究等方式,推动水下考古科技创新、水下文化遗产研究阐释、历史文化展示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在符合水下文物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依托水下文物保护区建立博物馆、水下遗址公园、水下生态观光长廊等科普教育场所和观光游览场所。

  如何保护革命文物?《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强琼崖革命斗争等方面的文物、遗址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发挥革命文物在见证革命历史、传承革命精神、弘扬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海南应该如何利用好文物资源?《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当地文物资源,设立文化特征显著、行业特性鲜明、地域特点突出的博物馆。支持依托现有文物资源建设展示地方文化、生态等特色资源的小型博物馆、类博物馆。 鼓励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价值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打造文物与旅游、教育、非遗等结合的文化品牌。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企业和个人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支持培育以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

  《条例》强调,本省对文物销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文物销售许可。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销售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文物购销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户购买、销售文物进行记录并于销售文物后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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