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泄愤造谣闺蜜陪睡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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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在某网络平台侮辱、诽谤他人案,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做出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近日,临朐县公安局接到居民赵某某报案称,有人在社交平台发布其身份证图片,并配文“这人生活不检点,和他人多次发生关系”,对赵某某进行侮辱诽谤,造成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严重影响其日常工作生活。

女子为泄愤造谣闺蜜陪睡被拘

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对本案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嫌疑人为朱某,并于11月25日在违法嫌疑人朱某住所将其抓获。 经询问,朱某对自己传播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原来,朱某与赵某某自幼相识,以姐妹相称。后因两人产生嫌隙,为达泄愤目的,朱某在网络发布事关赵某某不当言论进行诽谤,造成传播。 目前,朱某已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女子为泄愤造谣闺蜜陪睡被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规范自身网上言行,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素材 | 山东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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