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澄迈一男子危险驾驶屡犯不改 “刑”上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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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2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该案被告人先后于2015年、202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9月又因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 2024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至澄迈县大丰镇某路段,先后追尾两名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董某曾下车追打其中一名被害人。接到报警后,4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董某被民警带上警车后座后,用拳头及手铐击打了两名民警头部,后经鉴定,两名民警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南海网12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该案被告人先后于2015年、202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9月又因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再次坐到了被告席上。

2024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至澄迈县大丰镇某路段,先后追尾两名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董某曾下车追打其中一名被害人。接到报警后,4名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董某被民警带上警车后座后,用拳头及手铐击打了两名民警头部,后经鉴定,两名民警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董某再次被民警制服后带到医院抽取血样,检出乙醇含量261.4mg/100mL。经认定,董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澄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董某认为判决过重并提出上诉。2024年12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犯袭警罪、危险驾驶罪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腊月将近,年味渐浓,大家在亲友团聚时也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要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在人民警察依法执法时,应自觉配合,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酿成大错。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袭警是对法治的公然挑衅。

探案说法丨澄迈一男子危险驾驶屡犯不改 “刑”上加“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探案说法丨澄迈一男子危险驾驶屡犯不改 “刑”上加“刑”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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