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又获一重大政策支持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批复海南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其制订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进口少量特医食品和适量保健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支持海南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打造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进口少量特医食品和适量保健食品改革政策正式落地。
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正式启动临时进口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少量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少量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量保健食品有关工作,将有助于满足罕见病患者、特定疾病患者的临床营养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也将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产品研发创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地,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目录附后),期限为五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审批的具体范围、条件和程序,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