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合作方制作视频文案数量未完成 能否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
南海网1月1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随着网红经济产业的发展,很多群众也想做网红,苦于没有视频文案,便想通过购买视频文案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却因此产生众多纠纷。近期,万宁市一群众向某公司购买120条视频文案,但该公司仅提供57条,双方就未完成视频文案处理方式产生纠纷告上法庭,万宁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退还部分已付款。
2022年12月份,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向万宁市的王某发送运营合同,约定海南某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内为王某策划制作视频文案120条及相应违约条款。同日,应秦某要求,王某将服务费10万元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
合同签订后,海南某公司为王某拍摄57条视频文案,与合同约定的120条相差甚远。王某认为,海南某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海南某公司返还合同款10万元及利息。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海南某公司经原告王某催促后仍未完成相关服务内容,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海南某公司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海南某公司之日即2024年1月25日解除。被告完成了57条视频,即完成项目的47.5%,应承担退还52.5%服务费的责任。
综上,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525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院释法:
万宁法院表示,在互联网、新兴媒体、短视频盛行的背景下,新兴行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由视频主播和摄影拍摄签订服务合同,是常见的合作模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视频拍摄、剪辑等内容的服务合同,对拍摄地点、拍摄时间等内容作出约定,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拍摄地点等内容可能由于双方的实际沟通发生变化。被告是否完成合同义务、是否违约,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来综合判断。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公平公正作出判决,可规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促进新兴经济良性循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