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对37项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南海网1月19日消息(记者 蒙健)1月18日,记者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项清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三项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践,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中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吸收《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项清单》共37项,明确对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项)、从轻行政处罚(3项)、减轻行政处罚(14项)的具体情形,细化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等内容,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
《三项清单》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监管措施,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此外,当事人有《三项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三项清单》。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不适用《三项清单》。
据悉,《三项清单》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实施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涉药营商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