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南海网1月20日消息(记者 易帆)1月20日,记者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2024年8月,国务院正式同意将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权限暂时下放海南,海南省政府在农业农村部指导支持下制定《办法》,旨在把审批工作接住管好,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出效益。
《办法》已于1月13日正式印发实施。发布会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马育红就《办法》的背景及意义、亮点进行介绍。
据介绍,《办法》围绕审批流程、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优势,畅通资源进出渠道、放宽主体准入限制、深化对外交流合作,为推进南繁硅谷建设、打造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提供政策支持。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经海关监管放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对进口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3类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对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进口研究用种质资源和试验用种子、对外制种用种子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法》明确,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国家和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办法》对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为确保国内种源安全,避免从海南进口的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对国内种业市场造成影响,《办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作了衔接,明确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的试验用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销售。申请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利用、繁育和饲养。
《办法》规定,进口农作物种子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疫。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用种安全进行跟踪评价,发现进口的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