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发布公告两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决定。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若您(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1月20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撤销行政决定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本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您(单位)送达。
上述行政决定作出后,因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一定瑕疵,或本案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本机关需对您(单位)的行为重新予以调查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作出并已送达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相关文书送达您(单位)。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撤销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行政决定撤销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