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公司0元转让股权想逃避债务 法院依法叫停
南海网11月25日消息(记者林文泉 实习生黄叶)近年来,股东在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频繁出现,甚至0元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履行能力的受让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近日,文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执行异议的诉案,驳回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诉请,依法保障被执行人胜诉权利。
在鞠某与A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文昌法院2021年8月5日判决A公司向鞠某支付劳务费242065.70元及利息。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鞠某向法院申请追加罗某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罗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罗某以其不再是A公司股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经查,A公司成立时罗某为100%股权出资人,认缴期限为2028年12月30日。2021年10月20日,罗某将其持有的990万元股权“0”元转让给刘某,后又于2022年1月7日将其持有的10万元股权0元转让给L。罗某陈述因其未实际出资,为了退出公司从而以0元的价格向他人转让股权。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罗某系A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东,虽然认缴期限是2028年12月30日,但其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产生妨害。
同时,从罗某股权转让的时间和转让对价来看,其在文昌法院判决A公司向鞠某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之后以0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权给受让人,且未能对其与股权受让人的关系及股权的合理转让进行合理说明,具有利用公司股东期限利益,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不能因转让股权而免除责任。A公司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鞠某依法申请追加未履行清偿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罗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提醒: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商家,为商之道,诚信为本。在公司经营不善之时,股东不应,亦无法通过转让股权企图“金蝉脱壳”一走了之。债权人也应提高警惕,在发生纠纷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