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老人长期外出家中房屋被他人用来养猪 该如何赔偿?
南海网11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近期,琼中一老人长期外出跟随女儿生活,回家后竟发现自家房屋被他人私自用来养猪,导致房屋被破坏无法正常使用,祭奠亡故妻子的香炉、牌位也被丢失,屋主遂将侵权人起诉至琼中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两侵权人向屋主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损害费、牌位和香炉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万余元。
老人郭某在琼中某农场有一套平房老宅,老宅有三个房间和院子、厨房。2010年左右,老人因自己年事已高,便搬到儿女家一同居住。但老宅里还设有老人祭奠亡妻的香炉和牌位,所以每年过年前后,儿女们都会回到老宅进行打扫并祭奠母亲。2023年1月,老人的大女儿回到老宅,发现自家的房子竟被陈丙(化名)破坏,房屋里母亲的香炉、牌位全部丢失,厨房等房间也被改建成猪栏用来养猪。
原来,2022年2月份郭某的邻居洪某将自己承包的鱼塘、空地等转包给程某,程某和陈某合伙经营鱼塘的过程中,看到鱼塘旁边的房子常年无人居住,就将该房子占用,且将其中部分房间改成猪栏用来养猪。老人一家伤心气愤,遂将程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向老人进行赔偿。
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程某、陈某侵占老人房屋养猪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须对老人郭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两被告在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占有使用房屋,应向老人支付占有使用费;两被告在使用房屋期间造成墙体破洞、土地污染等损坏破坏,须进行赔偿;两被告在占有使用房屋期间造成房屋内老人祭奠亡妻的香炉、牌位丢失,须进行赔偿,且因该香炉、牌位系对老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程某、陈某在侵占老人房屋期间,造成以上物品丢失,对老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现老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两侵权人程某、陈某,向老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损害费、牌位和香炉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