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获赔500元 法院:构成肖像权侵犯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火锅店老板小虎在店内进行直播宣传时,未征得顾客小山的同意,将其摄入直播画面。小山发现后与小虎发生争执,并最终将小虎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虎在进行商业直播活动时,未经小山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确实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虎需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向小山公开赔礼道歉,且道歉视频需置顶不少于三日。若小虎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将在报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火锅店老板小虎在店内进行直播宣传时,未征得顾客小山的同意,将其摄入直播画面。小山发现后与小虎发生争执,并最终将小虎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虎在进行商业直播活动时,未经小山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确实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虎需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向小山公开赔礼道歉,且道歉视频需置顶不少于三日。若小虎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虎承担。此外,小虎还需向小山支付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在此案件中提醒,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商家在进行直播宣传推广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尊重消费者的肖像权。商家若需拍摄顾客消费场景,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内容、目的及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若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直播或拍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拍摄、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此判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商家在直播宣传中的行为划定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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