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 增设省企业创新奖
南海网11月29日消息(记者 姚皓)日前,新修订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印发,其中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记者从海南省科技厅获悉,《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海南省科技奖励工作,依法科学评奖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推动全省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表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海南省奖励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
此次修订对照国家和海南省实际进行,总体考虑和修订过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方向性。奖励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科研诚信建设等要求贯彻奖励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是体现进步性。增设省企业创新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将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给予奖金,丰富合作奖内涵,促进国内外合作。
三是保持延续性。在保持条文基本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照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增强系统性、总体性和协同性。
修订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定科技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审定结果、奖励标准应当报省委批准。
(二)严格奖励设立。一是规定除省人民政府外,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增设省企业创新奖,并细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同时明确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将“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三是调整各类奖励的授予条件和要求。
(三)完善提名评审程序。一是规定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同时明确了提名者的范围,以及不得被提名的情形。二是规定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异议制度、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规定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实施违规违法行为,影响提名或者评审公平公正的,取消其相应资格。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