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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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的公告 鱼台县晨安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履行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义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采取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及补正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届满30日,即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的公告

鱼台县晨安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履行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义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采取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及补正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及补正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本机关主动履行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2024年12月23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附:1.《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补正通知书》

2. 补正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但因采取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邮编:572600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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