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1)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责令补缴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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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2)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10000元行政处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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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3)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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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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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4)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4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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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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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5)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4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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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6)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4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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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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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7)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4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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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8)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8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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