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海口2名青少年“跑货” 获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助其重启人生路
南海网12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日前,记者从海口检察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青少年帮代购又“跑货”的案件,对涉案青少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一年,帮助青少年重启人生路。海口检察院提醒大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向未成年人释放了最大司法善意;但是,年少轻狂并非犯罪“护身符”,附条件不起诉绝不是“一放了之”。每个人都要明是非、知荣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一免税代购QQ群结识被害人陈某,陈某作为货主,当时正要和朋友准备在海口创业,并发现海南免税商品有优惠政策,就商定找人帮忙代购。了解到陈某的意向之后,唐某某便有了通过“跑货”(即假意借用代购免税商品的方式乘机拿走货主商品,后变卖获赃,行话称“跑货”)诈骗陈某免税商品的想法。
于是唐某某找到阿庆(化名)、阿明(化名)、阿鸿(化名)3人(均为未成年人)进行密谋,当得知唐某某的意图之后,看到有利可图,阿庆3人并没有过多考虑便答应。唐某某让其四人各自想好“跑货”的方法,避免让货主当场发现。
2021年12月28日,陈某带着唐某某等人来到三亚一免税店,分别购买了17部苹果手机和5瓶威士忌洋酒,共计消费120396元,而后约定次日一同前往海口新海港提货离岛。
2021年12月29日,被害人陈某带领唐某某、阿庆一行等到新海港提货。阿庆3人通过把手机藏匿在大衣里,或通过事先联系好的朋友(对阿庆等人企图“跑货”的目的并不知情)帮忙,携带他们购买的免税物品过海后逃避陈某,并对陈某谎称代购货品已经交由唐某某,唐某某再统一把货品交由他,以此打消陈某的怀疑。而后陈某发现联系不上唐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警方接警后,迅速将唐某某和阿庆等人抓捕归案。
海口检察机关认为,阿庆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假意帮助他人代购免税商品,后将所代购的免税商品骗走,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12272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鉴于阿庆和阿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庭具备一定监护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无立即起诉必要,海口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庆和阿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一年,从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止。阿鸿因涉及其他案件,另行处理。
法律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办案制度,又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平时表现、犯罪性质、情节、原因、悔过表现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规定相关考察事项,如果法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考察内容,实现教育矫治,检察机关则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提醒:
海口检察院提醒大众,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的原因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融与共、协同发力,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