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明确享惠主体、范围、条件
南海网12月31日消息(记者 王康景)12月31日上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会上,海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正从享惠主体、“零关税”范围以及享惠条件三个方面对海南自贸港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进行了解读。
12月31日上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六场)——《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 李昊 摄
据介绍,在享惠主体上,这项政策适用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和医药类科研院所。这三类主体的认定,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享惠主体按规定进口、使用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正。记者 李昊 摄
在“零关税”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二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乐城先行区作为全国唯一的“医疗特区”,实行全国独有的特许药械政策,率先引进了包括治疗阿尔茨海默病、渐冻症、帕金森、癫痫等我国尚未获准注册的国外新型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这些特许药械都包含在本政策允许的“零关税”范围内。
在享惠条件方面,享惠条件根据不同享惠主体的业务模式相应设置。其中,符合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自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患者获得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后,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据悉,此项政策的发布,不仅扩大了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商品的范围,也有助于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目前,大多数药品的关税税率为0,医疗器械的平均关税税率水平为3%,药品、医疗器械的增值税税率为13%,对进口上述产品实行“零关税”政策后,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和医药类科研院所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相关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直接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此外,政策也有助于提高海南自贸港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对药品、医疗器械实行“零关税”,将加速国际先进医疗技术与产品的引进,增强自贸港特色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患者到海南就医,壮大培育新兴消费,为自贸港旅游等相关产业引流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