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无证无牌电动摩托车撞上家长粗心监护的小孩,谁来担责?
南海网1月1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部分人为图一时之便,无视交通规则,在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未办理合法牌照等情况下电动摩托车就擅自驾车上路。部分家长心存侥幸,认为即使孩子短暂离开监护,也不会发生重大意外。然而,这些潜藏于每个人心中的侥幸,一旦交织碰撞,往往会产生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近日,文昌市一名3岁半的小孩因被电动摩托车撞倒而过世,事后小孩家属和事故人就赔偿问题闹上法庭,文昌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024年4月20日,文昌市的老L如同往常一样骑着未上牌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穿行在乡间道路上。本以为这只是一趟简单的来回,在老L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三岁半的小甲突然出现,因老L避让不及,摩托车不幸直接从小甲身上碾压而过。这样突如其来的事故,对一个才三岁半的孩子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灾难,等急救医生匆匆赶到现场时,小甲已然失去生命特征,医生们只能无奈地签发冰冷的《死亡(推断)证明书》,沉重地宣告小甲离世的残酷事实。
事故发生后,文昌交警对该起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小甲的父母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一纸诉状将老L告至法院,要求老L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6万元。
庭审上,小甲父母声泪俱下,痛斥老L在无证也不戴安全头盔的状态下,无视潜在的安全隐患驾车上路。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老L非但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反而无理地指责受害者小甲的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职责,老L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老L反驳,事故发生时小甲的奶奶呼叫了一声,小甲突然闯出,才导致自己避让不及撞向小甲。且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就立马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援。老L认为,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环境对一个未满四岁的孩子来说充满危险,监护人应尽到绝对的陪护责任,以避免危险发生,所以小甲的父母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过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取的笔录,就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比例,文昌法院认为,老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就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查看前方路况,其行为违反多项交通规则。而小甲的奶奶在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并未带领小甲通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老L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小甲的监护人即甲和乙二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由老L赔付原告甲和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院提醒:
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视规则为生命防线,无论是驾驶者还是行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及他人的出行安全。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时刻铭记保护孩子的安全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务必做到全程陪护,教育孩子识别交通危险,避免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