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在海口跳广场舞未遵守规定将被罚款 其他噪声污染规定→
南海网1月23日消息(记者 谭琦 通讯员 周金萍 符祥麟)近日,海口市发布了《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全省首个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地方立法并完成修订的城市,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何要进行修订?据悉,原《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于1995年公布实施,关于征收排污费、申报排污事项等内容已与2021年新颁布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不一致。《办法》经2024年10月24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有何新变化?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取消了排污费制度和对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等内容。在建筑施工作业监管方面,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作业监管的区域,解决原《办法》区域范围的限制,同时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健全噪声监管。原《办法》只针对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新《办法》增加了商铺和办公楼等建筑物场所。
《办法》明确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高了噪声精细化管控水平,关于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充电桩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以及垃圾收集、转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方面,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以及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办法》明确规定相关组织参与噪声治理。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对小区内噪声扰民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即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