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六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1)。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1)。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表1.点击查看详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2)。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2)。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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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3)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3)。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3)。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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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详见附表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4)。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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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5)。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表5.点击查看详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详见附表6)。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为自然人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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